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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产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医生误诊、医院管理漏洞等医方过错因素,但医学科学作为所有科学领域中难度和风险最大的学科之一,损害的产生往往非因医方过错,而是属于医疗意外事件——无过错医疗损害。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只要求医方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不存在医方过错的医疗损害,患者确实遭受了损害而无从救济,医方也无辜地在处理这种“无理取闹”的纠纷中耗尽精力。国外的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如美国的“出生伤害法”、瑞典的病人保险制度在缓解医患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也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已有相类似的医疗意外保险的萌芽,最具特色的就是各地出台的医疗意外险、手术意外险、麻醉意外险。面对暴力伤医事件频发的今天,我国颁布了系列文件,拟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的发展,期望该险种能在缓解医患矛盾方面发挥作用。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该保险推广伊始,因存在问题较多,各个地方的试点往往无疾而终,即使某些保险公司现仍有保留该险种,经营状况亦不甚理想。 目的:本研究通过对广东省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在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分析和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医疗损害责任法的不足进行分析,结合对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以探讨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的对比优势。同时,本文将结合广东省某保险公司的实例,总结我国医疗意外保险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构建本土化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的建议。 方法:本研究将通过文献研究法了解国内外当前的有关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的研究现状和最新动态,系统分析文献资料,寻找研究的突破口。其次,通过数据分析法对传统医疗损害责任法的不足进行分析,并运用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医疗损害责任法与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的相对优势。再者,运用质性访谈法对广东省某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行访谈,收集研究素材。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的建议。 结论:医疗活动固有高风险性和试验性的特点,不适宜对医方科以太重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法肩负着保护医疗事业发展的重任,有向医方倾斜的基因,难以挣脱过错责任的桎梏。但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传统侵权法存在诸多的不足,不利于医患纠纷和谐解决。相比之下,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在缓和医患矛盾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我国的医疗意外保险属于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的一种形式,但因其存在产品设计仍不尽合理,对客户的吸引力不大;政府推广力度不足;宣传力度弱,民众认识不足;销售渠道窄,推广受阻等问题,导致在我国的推广并不畅通。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采取与侵权赔偿互斥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模式;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全社会范围分散风险;第三,试点实施,配套制度逐步铺开;第四,加大宣传力度,灌输医疗风险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