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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最引人注目的一点在于,国务院针对历史遗留问题——股权分置,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和指导方针,明确要对股权分置问题进行有效并妥善的处理,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情形也慢慢进入广大投资者的视野,由于其对比配股具有流程简单、发行费率较低的优势,已经逐步成为我国A股市场最受欢迎的再融资方式。然而,在我国的资本发展还不算久远,且整体法规水平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定向增发依然存在了很多问题,其中,对大股东的利益输送成为了最不容忽视的争议点。本文采用了北京银行的案例,对利益输送是如何在定向增发中表现进行深入研究,北京银行定向增发案历时一年,轰动一时,并引起了资本市场内外的强烈注意。本文旨在以北京银行为例,考察出上市银行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利益输送的形式途径和主要特征,本文包涵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描述了整体研究分析提出的背景和缘由,据此再延伸出具体的实践、理论意义,并且阐述了本文的行文思路和具体框架;第二部分,本文筛选并借鉴海量的国内外学者针对相关命题的研究文献,为案例研究打下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本文针对当前的国内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的利益输送方式、方法进行剖析,并指出潜在的危害。第四部分,本文具体研究北京银行定向增发事件的始末,就该事件与利益输送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和案件分析,并就该事件的市场反应进行相关描述。最后得出结论与建议:首先,北京银行确实客观上存在着利益输送的行为——定向增发定价较低、定向增发前后对拨备覆盖计提的较大出入、定向增发后存在大量的分红、大股东在定向增发前后有隐蔽的动作进行规模较大的套现获利行为;其次,本文认为应尽可能规范对定向增发对象的筛选,避免有意而为之的利益输送问题;再次,由于定价基准日通常离实际资金募集上市日的间隔期较为长远,所以公司大股东对公司股价的操纵越有空间,因此本文认为定价基准日的确定最好是靠近实际发行日;最后监管层应尽量避免由于大小非在解禁日对所持冻结股份在二级市场的大量抛售导致股价严重波动的情形发生,只有做到上述提到的种种建议,保护中小投资者才不会成为一纸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