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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是企业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而企业管理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尤其是在企业内部存在大量自由现金流量的情况下,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考虑接受一些对企业来说有较低收益率甚至是负收益率的投资机会,进而引发过度投资行为。而这种投资决策的结果往往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在这种情形下,国外学者通过研究表明现金股利政策具有一定的治理作用,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缓解过度投资。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现阶段立足于现金股利与过度投资上的研究并不丰富,研究结论尚未统一;而且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发达国家的研究结论不能直接拿来参考。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来对现金股利政策与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作为转轨经济下的弱法制环境国家,我国具有自己特有的制度背景。从宏观上来讲,各省市之间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东部沿海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而西部内陆地区的市场化进程较低。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制化水平、要素市场发育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现有研究表明,在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地区,企业会作出不同的财务决策行为;从微观上来讲,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大部分为政府控制,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其自利天性与机会主义行为往往会促使他们为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从而做出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非效率财务决策行为。因此,立足于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选择现金股利政策作为切入点,检验其对过度投资行为的治理效应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整理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了现金股利政策对过度投资行为的抑制作用,同时以2006年——201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实证研究了现金股利政策如何通过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进而最终影响企业的价值。研究结果表明,现金股利政策能够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政府性质以及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削弱了现金股利政策的这种治理效应,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却加强了现金股利政策的这种治理效应。与此同时,研究发现现金股利政策也会通过改善过度投资行为来提高企业的价值。本文研究是对现有文献关于现金股利政策与企业绩效研究结果的补充,对理解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有效性,以及切实可行地设计现金股利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