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到期租赁合同处理规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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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尤其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在传统民法领域非常重要,被赋予了特殊的待遇,如买卖不破租赁等,这区别于其他一般合同。而当一个企业处于破产时,对于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特殊规定,而只是规定将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其他待履行合同一并交由破产管理人处理,至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如何处理都没有做出详细可操作的规定,这种处理方法太过于笼统模糊,立法上的模糊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了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造成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必要对未到期租赁合同这种特殊类型的合同规定特殊的处理规则。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理论界及实践中对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系统阐述租赁合同的特性、未到期租赁合同的处理主体及处理原则等基础理论,比较研究破产法比较发达的各个国家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破产立法及实际的情况,学习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处理规则,为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提供可行性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三个章节。本文第一章是提出并分析问题,详细探讨我国破产法中未到期租赁合同处理规则及其存在的不足,第一节介绍我国破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二节详细论述了我国破产法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和带来的问题。破产法中将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其他待履行合同一并交由破产管理人处理,这种做法太过笼统模糊,没有区分出租人与承租人破产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出租人破产情况下,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与合同相对人的“买卖不破租赁权”之间产生冲突,造成理论上的争议;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出现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与出租人解除合同之间的冲突。本文第二章是探讨了未到期租赁合同处理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一部分探讨了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指出需要特殊处理规则的原由;第二部分探讨了未到期租赁合同的处理主体及其作出选择时的原则或审查的标准,为具体处理规则的制定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第三章是重点,根据第二章中具体论述破产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各国比较切实可行的处理规则,为我国破产法提供完善的建议。本章主要分为三节,第一节是从一般处理原则的角度分析,论述各国采取的几种具体处理规则,借鉴学习完善我国一般的处理规则;第二节则是从特殊处理规则的角度分析,借鉴各国对未到期租赁合同的特殊处理规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特殊的处理规则;第三节是对本章的讨论作简要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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