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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纠纷数量的急剧上升给世界各国法院都带了沉重的负担,为此,各国都在努力寻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与传统的诉讼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易执行、社会效果好等诸多优点受到各国的青睐,而诉讼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合意解决纠纷机制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予以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和解制度的规定确非常简陋,因缺少相关程序配套而成为摆设,与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无法相提并论。当前,我国正大力进行司法改革,实现诉讼模式由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公平、正义与效率是改革要实现的目标。诉讼和解顺应了这一趋势理应在我国立法中予以完善。本文对诉讼和解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主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来构建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建立诉讼和解不仅是制度本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从体系上更加完善的需要,同时,由于诉讼和解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和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其确立将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诉讼和解的概念和性质,指出我国现行诉讼和解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
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国外诉讼和解制度的介绍,分析了两大法系和解制度的差异及原因,为建立我国诉讼和解制度提供可借鉴的资料;
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在我国建立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铺垫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是关予建立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构想,提出以和解吸收我国法院调解的改革模式,并就和解的性质、效力,和解的时间,法官在和解中的作用,和解的配套措施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