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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流动的重要方式,债权让与对于让与人和受让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债权让与交易中,一项交易的达成离不开受让人的积极参与。受让人是否积极参与取决于债权让与交易是否具有安全性。在现实中,债权让与的安全性可能因为债权的真实性、禁止让与约定的存在、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的发生、债权让与与债权质押的冲突、抗辩权的行使等因素受到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使得债权让与呈现出批量化、集合化、电子化和高速流动化等特点,这对债权让与交易模式的安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与债权让与相关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合同法里的合同转让制度和物权法里的债权质押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公示方式,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无法满足资产证券化背景下的安全性需求。我国债权立法理念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债权让与立法的实践呈现出的结果却是加强了债务人的保护。债权让与交易的安全性一直是各国债权让与立法的核心问题。各国在解决债权让与安全性的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以转让的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其中,登记优先规则兼顾了债权让与的安全和效率,降低了让与交易的成本,在维护债权让与交易安全性方面更具优势。美国和日本分别通过《统一商法典》和《电子记录债权法》确立了让与公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立法经验,吸收美国和日本先进的立法理念,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来破解债权让与交易不确定的难题。我国应当通过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优先权规则,以解决我国合同转让制度和债权质押制度的缺陷及其二者之间的冲突,保障受让人的交易安全,衡平让与交易中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债权让与立法的现代化,促进让与交易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