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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在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种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文化思潮,即后现代主义思潮。它体现在文学、艺术、语言、历史、哲学等多方面,形成了与现代理性传统不一致的特点。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法律、学术时尚、社会运动等等,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它的产生有其社会原因和哲学上的渊源。它的基本特征包括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反理性和主体、对语言的推崇和多元性。后现代主义哲学和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加之法学的自身发展趋势,促成了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当代主流的观点将后现代法学的流派分为种族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后现代主义思潮对现代法学产生了解构性和建设性两方面的影响。解构性影响包括:理性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并不存在;法律不具有客观性;法律语言并不是真实性的反映;法律的确定性只是相对的;法律的普遍性只是虚拟的“宏大叙事”;法律的进步没有必然性。建设性影响包括:提倡视角多元的法学和生态法学。对西方学术界蓬勃发展的后现代法学理论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深入了解了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我们才能吸取其积极方面的因素,避免其消极因素,把其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为中国法治之路的进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