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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且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源于十三世纪的意大利并流行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现在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信用证最根本的特征之一就是其独立性,使得银行乐意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促进国际货款支付的实现。然而,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也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信用证的使用,也给信用证交易各方带来了损失和困扰。
本文首先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角度来分析信用证欺诈频繁发生的原因,独立性原则要求银行仅处理单据而非基础交易,广泛使用的C.I.F.作为单据买卖的典型都为欺诈的出现提供了可能。第二部分通过考察英美法中的权威先例总结出为法律所承认的例外原则,即欺诈例外和无效例外,尤其是在英国存在争议但为新加坡法律所承认的无效的例外原则。第三部分则把视角转向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法律依据方面的发展和典型案例中例外原则的适用问题。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四点,一是几乎囊括了英美法中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所有权威先例,提炼出英美国家的适用原则和欺诈的认定标准;二是重点描述了新加坡法庭所独有的无效例外原则;三是结合中国现在的法律发展情况做了比较分析;最后一点是本文主要从银行结算实务的基础而非单纯的法律角度论述信用证的例外原则,对法院、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