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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由于造价高、涉及主体多、监管不完善等原因,极易产生纠纷。而这些纠纷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最为高发。对于此类问题,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有的认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有的认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来确定,有的又认为应当通过专业机构鉴定后才能确定等等,而我国目前有关此类问题的法律法规又不够明确。因此,如何探寻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又兼顾公平合理的结算方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选取了该领域的典型案例——陈千照诉渝煌公司案来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对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新增的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方式进行约定,后因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争议,陈千照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渝煌公司与发包方约定的结算标准来结算,而渝煌公司主张应根据与陈千照签订的合同来结算。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陈千照缺少相关资质而应为无效合同,但工程款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结算,未完工部分和新增的工程的工程款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标准。在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前提下,是否仍需要参照合同约定以及参照哪个合同来结算工程款成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焦点的重中之重。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本案中原告的主张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为完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方式,应当分别探讨和明确发生争议后,应参照哪个合同来结算,对于已完工部分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增加部分,工程款应以何种标准来结算,工程款的补足和退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