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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整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当其面临破产时,适用重整程序比适用清算程序,更加利于困难企业的走出困境,恢复重建以实现房地产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更加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购房者权益等现实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制度对于重整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解决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问题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是购房者权益的保障问题,在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后,购房者的所交付的购房款是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还是可以作为公益债权优先受偿?购房者在哪种情形下能够行使其取回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其次是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是一个新制度,在与实践的磨合中产生了各种现实问题,需要对法律条文的细则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再次是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产权式酒店的破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这类型问题在海南省比较普遍,又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较少,在面临经营不善导致的破产时,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针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购房者在完全付清购房款时享有"取回权",在未完全付清购房款时,也应当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因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与实现房地产企业的重整自救并不矛盾,甚至是相辅相成的。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问题在实践中遇到的适用条件问题、管理人选任问题、法官办案消极问题,各国对于此类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制定的方案也不尽相同,我国可以在对各国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以我国的国情为根本,选择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案。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针对产权式酒店在破产重整中易出现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经营、委托关系混乱等问题,应当从制度与管理上加以完善,实现企业利益与购房者权益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