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金融市场交易中,金融商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会导致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而传统交易又实行买者自负原则,那么投资者在金融交易中所承受的风险会被加重,导致不公。金融机构适合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有确信理由相信把适合的金融商品推荐或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项义务的适用在实践中能起到缓解这种不公的作用。其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安全阀,最初仅存在于美国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中,而后不断得到演绎和发展,最终成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的一项原则或具体规则,完成了从道德规范到法律规范的蜕变。虽然我国也在证券市场中引入适合性义务,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其还存在诸多缺陷,为此,亟需完善我国的适合性义务,以实现其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价值。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金融机构适合性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对适合性义务的定义、内容予以界定,指出适合性义务旨在将适合的金融商品推荐或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另外从合理根据适合性、特定客户适合性与数量适合性等方面来丰富其义务内涵。并阐释了代理理论、特殊情节理论、挂牌营业理论来分析适合性义务的正当性,同时从信息不对称与制度供给层面来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关于适合性义务的规范进行分析,提出目前在规范领域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低,金融商品分类不完善,投资者分类制度不完善,适合性义务豁免规定缺失和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健全等方面。第三部分对金融机构适合性义务进行域外考察,美国、欧盟、日本、台湾的适合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以合理的努力去调查客户的身份、知识经验、财产状况、投资目标,并在了解产品的基础上,把合适的金融商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指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适合性义务在立法层级、立法定位、适用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差异。第四部分提出我国金融机构适合性义务的制度完善建议,主要针对我国适合性义务存在的缺陷,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来进行制度完善:(1)要借《证券法》第五次修改之际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适合性义务,界定其为保护投资者的制度;(2)确定以财务为标准的投资者分类制度,健全投资者分类转换程序以贯彻分级保护;(3)进行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以实现差异化的适合性义务;(4)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适合性义务豁免场合,以平衡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格局;(5)确保法律规范的生命力,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将适合性义务的法律责任性质定位为侵权责任,同时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倒置、损害赔偿额推定为本金减损额的责任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