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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社会客观情况的巨大变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彰显,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数量也日趋增多、手段愈发复杂多样、社会危害性愈加严重。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侵害个人信息之间矛盾不断升级的严峻形势,仅仅依靠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已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迫切需要借助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保护,已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起步较晚,仅有不成体系的几个罪名见于近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毫无疑问,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亟待完善。本文中,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述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部分是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征和内容;第三部分是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与法律完善。第一部分: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当前,个人信息的概念在学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笔者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展开对个人信息与隐私、刑法中个人信息的界定;再从现实和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现状分析,提出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符合民众现实诉求,体现刑法自身价值,也彰显了人权理念,顺应国际上立法的趋势,以此论证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下文的探讨。第二部分: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征与内容。笔者从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征入手,分析此特质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实际运用。进而剖析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第一节中,首先阐述刑法谦抑性理论和刑法“二次规范性”的性质,再从这一性质和诉讼模式两个角度探讨刑法谦抑性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的实际运用。第二节主要分析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内容,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的确定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再从此类犯罪的具体罪名与人肉搜索行为、其他罪名的界限展开分析。第三部分: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与法律完善。笔者从两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对个人信息保护在犯罪主体、定罪情节、行为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指出我国应从犯罪主体、定罪情节、诉讼模式、前置性法律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