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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引言部分第一节介绍了研究问题在于通过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如何使法律文本的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相融合,而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应当优先选择主观目的,但是客观目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具有更强分量。第二节对文章的研究进路做了具体说明。第一章是关于目的解释的基本内涵,目的解释的目标是实现法律文本意欲实现之目的,而此目的是建立在文本作者意图与法律体系之意图基础上的。目的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在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过程中,即在寻找大前提的过程中,目的解释通过有机融合法规之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能够为法官对所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提供有力的证成。此外,融合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目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主观目的解释学说与客观目的解释学说单独适用时的偏颇。第二章是目的解释的适用基础,即如何确定法律文本的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共分为三节来讨论。法律文本的语义学上的意义是目的解释的方向指标,同时划定了解释的界限;按照法律文本类型的不同,其各自的主观目的各有不同的表述形式,并重点讨论了成文法规的主观目的——立法者意图;文本的客观目的是解释者所预设的目的,反映了既定时间内、既定的社会需求。客观目的之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具体意义取决于作出解释时的利益、价值等等。第三章进入到目的解释适用准则的问题研究中,第一节讨论了目的解释的适用标准,目的解释方法应当实现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而第二节讨论了目的解释适用准则的独特性,法律文本的主观目的、客观目的转化为可以辩驳的命题,目的解释最重要的任务就在于有机融合这些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当此二者发生冲突时,主观目的具有优先考量的决定地位,但是只是相对的,在特定情形下客观目的得到更有利理由支持,其分量重于主观目的。结语部分指出法律解释的重要意义在于研究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在目的解释看来,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从法律文本的语义学意义中抽取出法律意义,此过程需要综合考量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