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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最早发源于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临终者保单贴现,起初是为了解决患艾滋病的寿险被保险人的经济困境,后来其社会需求不断增加。保单贴现在90年代已非常盛行并逐渐出现证券化趋势,目前美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寿险保单贴现市场。随着该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其监管和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其现行保险法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可保利益条款等都对寿险保单贴现的运作予以规制,并制定了专门立法来规范交易,包括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颁布的《保单贴现示范法》,以及美国各州依该法案自行制定的法案,这些法律法规对美国寿险保单贴现市场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中国不仅人口众多,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未来寿险保单贴现的需求量将大大增加。2018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表明我国将审慎开展该业务试点。该规定将对规范我国寿险保单贴现交易市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该业务的发展在法律法规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如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未涉及与寿险保单贴现相关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此交易的专门立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可以说,引入这一制度是开展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必要条件。如果保险合同或者保单贴现协议中没有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则保单受让人的保险受益权将得不到保障,且其利益受损的救济路径有限,还可能引发新受益人和保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纠纷,这些均不利于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开展。而规定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可实现对保单持有人违约的“事先预防”,且目前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很多国家都已建立这一制度,中国也应从中学习,并对该制度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寿险保单贴现交易的含义、性质、交易模式以及该交易的权利主体。目前学界关于上述问题均存在争议,而对它们的定性正确与否将影响到寿险保单贴现的各流程及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到“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具体构建。其次,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说到底还应探讨我国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与受益权问题。现阶段,学界对于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保单受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等问题都争议颇多。这些问题影响到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适用的程序与法律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予以厘清,以期获得可适用的结论。最后,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具体适用该制度,应当先明确不同交易模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为何人,寿险保单贴现两种交易模式四种交易方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及保险受益权受让人会有所差异;并制定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格式合同,包括保单贴现公司或投资者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寿险保单贴现协议,以及投资者或SPV与保单贴现公司之间的保险受益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合同中至少应约定的内容,以规范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将保单受让人变更为不可撤销受益人之后,还应探讨对其受益权的保护与限制,包括投保人退保权与受益权人保单受益权的平衡,质权人质权与受益权人保险金请求权的竞合,被保险人债权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争夺保险给付,不可撤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以及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之归属,保险人对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抗辩及免责等,明确这些问题将有利于减少保单贴现业务开展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另外,我国《保险法》中应增设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完善与该制度相关的法规,并制定专门规制该业务的《保单贴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