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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世界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我国生态资源的消耗速度也在惊人地增长,生态问题日益突出,反而阻碍了经济发展的速度,甚至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生态问题是人与自然不协调发展造成的,人类在与大自然的相处过程中过度地向大自然索取从而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最终造成了大自然向人类疯狂的报复的结果。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在此不一一赘述。因此,解决生态问题还必须从人类社会入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来达到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的目的,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生态补偿制度是通过调整生态保护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生态自然和谐发展的公共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不少地区都对本地区的生态问题采取了有效的补偿措施,并积累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但由于生态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跨流域、跨地区的问题,其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地区间的协调与补偿问题。因此急需将生态补偿机制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协调、平衡地区间的利益关系。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工作也一直在努力探索中,2010年生态补偿制度立法有所突破,国务院已将其列入我国的立法计划。目前,《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框架稿已经成型,但由于生态补偿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生态补偿立法进展十分缓慢,真正的实现生态补偿的正式立法还需要进行长时间、多方面的讨论。本文从马克思自然观中关于生态问题产生的本质以及解决的途径入手,深入分析真正解决生态问题的途径,即首先是解决人类社会本身的问题,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突出生态补偿制度立法的必要性;然后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进行深入的剖析,借鉴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相关成熟理论,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解;第三,结合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并分析我国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第四,对我国生态补偿实践进行考察与分析,总结我国在生态补偿实践案例中存在的不足问题;第五,对生态补偿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以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生态补偿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尤其是在程序构想方面,笔者建议引入在我国业已成熟的公益诉讼理论来保证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