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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人民调解是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价值的一项制度,人民调解也有其特有功能和作用。人民调解源自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制度,萌芽于上世纪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对封建地主的土地革命时期,成型于反法西斯侵略的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正式确立于1954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的转型、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调解工作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僵局。人民调解的转型的涵义是指经济基础的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的转变,调解目的的注重社会稳定型向注重当事人权利保护型的转变,调解员素质的威望型向知识型的转变,调解范围和对象的单一狭窄型向复合宽泛型的转变,调解程序的非规范型向规范型的转变,调解协议效力的柔性型向刚性型的转变,调解依据的道德习惯型向法制型的转变。它既是解决纠纷的需要,又是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人民调解的转型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人力资源基础和物质保障。人民调解的转型包括理念转型、制度转型、工作转型三个方面。理念的转型是前提,制度转型是保障,工作转型是关键。理念转型包括:正确处理法制化与权利自治的关系、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和对诉讼的盲目的崇拜、树立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综合成本的意识、使衡量道德成本成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的基本准则之一、确立调解的不公开和主动调解原则等方面。制度转型包括立法、组织建设、规范程序、协议效力、物质保障等内容。工作转型包括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建立调解网络;实现依据习俗调解向依法调解方法的转变;建立“以人为本”的调解方法;采用方便人民群众的法院审理与人民调解连通互动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