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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喻为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信用评级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过程中未能有效发挥其揭示风险的作用。危机过后,加强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各国纷纷出台相关监管法规,不断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体系。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内评级行业级别虚高、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在监管主体、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监管手段上仍存在不足。监管主体方面,目前我国评级行业仍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导致监管重叠、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通过对比各部委的监管规定,发现在行业准入、业务监督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这无疑会对行业权威性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容易造成监管套利、无序竞争,阻碍行业健康发展;利益冲突管理方面,通过展现发行人付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分布、债券违约前快速调整级别以及不同付费模式下评级结果比较等内容,说明发行人付费模式这一机制存在的固有缺陷导致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存在着级别“虚高”、评级质量低下、未能发挥风险预警作用等问题。同时,以2018年“大公事件”为例,阐述咨询业务对利益冲突带来的严重影响,侧面印证了评级行业存在“级别购买”现象,导致评级机构独立性严重受损,从不同角度揭示发行人付费模式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对其监管的必要性;信息披露方面,通过分析现有相关制度中的要求,阐述目前监管要求中仍存在不统一、要求低、力度弱等问题,加剧了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发生扭曲;监管手段方面,通过对比欧美近年来对评级行业的处罚案例,阐述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处罚力度较弱,评级机构违规成本、“试错”成本较低,导致行业整体合规风险较高。此外,通过梳理美国、欧盟等发达地区监管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可以看出欧美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呈现监管立法层次更高、监管主体较为统一、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管理更加细致、监管处罚力度更大等特点,为完善我国评级行业监管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本文在全面分析问题发生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监管实践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提出统一监管主体、完善利益冲突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加强自律管理及处罚力度以及降低评级依赖等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