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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将“多次盗窃”纳入刑法第264条起,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盗窃犯罪的“唯数额论”的单一定罪模式造成了冲击,随着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盗窃行为纳入盗窃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是的数额较大和四种新增的行为方式相互独立、相互并列,彻底颠覆了我国盗窃犯罪单一定罪量刑模式。这就产生了四种特殊盗窃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以及“数额”这一要素在特殊盗窃犯罪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又不一样的做法,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盗窃罪认定处于混乱状态,打击范围不断扩大,刑罚泛化倾向严重。所以为了抑制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无限扩张,本文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定罪方面,从明确特殊盗窃犯罪所属的犯罪类型、数额在特殊盗窃犯罪中的地位、定罪模式的解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进而从司法实践角度对量刑问题进行探讨,以使特殊盗窃犯罪达到罪刑的平衡。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概述特殊盗窃犯罪的概念、类型及立法变迁,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特殊盗窃犯罪的所属类型问题,由于刑法理论界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传统的盗窃犯罪属于结果犯毫无疑问,但对于特殊盗窃犯罪而言,存在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理论争鸣。笔者通过论证认为特殊盗窃犯罪仍然属于结果犯范畴,进而未解决我国特殊盗窃犯罪的定罪模式以及“数额”在特殊盗窃犯罪中的地位找到突破口。第三章主要从我国特殊盗窃犯罪定罪模式的认定着手,进而对特殊盗窃犯罪的特殊性和“数额”在特殊盗窃犯罪中的地位进行论述,以期对特殊盗窃犯罪进行合理限制,缩小刑法对盗窃罪的打击面,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第四章主要从量刑角度对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尝试解决数额、特殊盗窃行为在量刑中的作用问题,以及特殊盗窃行为出现竞合如何处理的司法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