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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本文试图通过引入德国法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问题的思考维度和基本逻辑,为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研究和司法适用提供参考。文章第一部分围绕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展开,具体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界定、历史沿革以及功能分析。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界定可以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展开。从历史沿革角度看,“善良风俗”源自于罗马法,而“公共秩序”是法国法创设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被正式确立。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作为立法准则与行为规范的重要功能。文章第二部分围绕中国与德国就公序良俗原则的有关立法及其类型化的对比分析展开,为第三部分的司法适用比较研究做铺垫。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立法活动中未受到足够重视。我国法律法规中未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界定问题,立法上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在类型化分析方面也发展缓慢。反观德国法,其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安排。文章第三部分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角度对中国、德国进行比较分析,主要对我国涉及婚内向第三者赠与的生效判决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归纳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几类较为典型的裁判思路及有关案例,从法律适用及审判结果的角度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德国法上的有关案例及审判规则进行了再查,认为在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中,不应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而是应基于婚姻法作为特殊民事立法的地位优先考虑婚姻共同体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问题。结论部分对中德在公序良俗原则立法及司法适用方面的现况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对我国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