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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是近年来诉讼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在目前证据立法呼声很高的形势下,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尤为热烈。我国法学界对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主张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据标准的观点最为突出。这两种观点分别来自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我国采用哪一种观点更加合理就成为讨论的焦点。在本文中,笔者对有关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基于自己对证明标准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的观点。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关于证明标准的制度和理论,比较分析了我国学者对证明标准问题的不同观点,最后着重通过与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比较分析,论述了优势证据标准的合理性。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正文分为五章。引言部分介绍了证明标准问题所涉及的内容和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并简要介绍了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并对正文的论述体系简要地进行了介绍。正文第一章是证明标准概述。本文是研究证明标准问题的文章,所以有必要对证明标准的历史发展、证明标准的定义进行说明。由于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尺度的联系密切,因此本章还论述了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和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证明标准的量化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述了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是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不同的理念将导致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律真实的理念为具体指导,以客观真实的理念为宏观目标,形成一种辩证的法律真实观。第三章阐述了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阐述了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制度上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和理论,对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第四章阐述了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观点,并对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笔者着重通过比较分析高度盖然性标准与优势证据标准的优劣,论述了优势证据标准在发现真实和解决纠纷等方面的合理性。笔者认为相对于高度盖然性标准来说,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和解决纠纷;更符合当事人平等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而且证据优势是能够被更容易地感知,因此更具可操作性;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可以减少败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敌意,减轻法官判决的压力;优势证据证明标准适合我国的国情;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不会导致滥诉。因此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和理论,以优势证据标准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次,论述了优势证据的量化问题。认为所谓优势只能是主观上的一种判断,用数字难以准确地量化;并指出微弱的优势不属于优势证据标准。在此之后,笔者阐述了在实践中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本文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在这里笔者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深刻感受到证明标准问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因此写了这篇文章,希望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