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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是我国建筑行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建筑行业也获得了卓有成效的快速成长,同时也暴露出来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在全国各地引发了数量众多的烂尾楼现象。因此,面对全新的经济形势,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专门用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资金项目,主要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约定,大多是在工程有关款项中予以确立。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这部分款项是否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仅从现行法律的内容来看,若认为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那么承包人针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认为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那么承包人针对其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研究讨论,最终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特殊性质,不能仅仅因为认可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便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会造成建设工程在拍卖变更所有权人后质量问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出现。因此,必须针对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进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各个情况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作出分类讨论。经过详细的论证与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进度以及建设工程拍卖后既得权利人对工程用途的计划不同情形,来进行不同的讨论。绝大多数情况下,既得权利人并不会改变已经建造完成或者工程进度已达到一定完成度的建设工程,因此根据工程完工的不同程度,除了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而且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经过的情形下应当支持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外,其余情形均不应当支持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