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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由于其具有不立即执行刑罚,而是保留执行可能性的优点,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普遍的欢迎。西方各国在十九世纪的法条中均相继规定了缓刑制度。我国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缓刑制度,在其具体应用过程中,无疑是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但其缺陷与局限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凸显,作为一线的办案法官,反思并完善我国缓刑适用条件是应有之义。故本文笔者通过对浙江省丽水法院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认真分析相关数据,以此样本来说明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提出一些见解和对策,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缓刑制度本身应有的价值。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以丽水法院缓刑适用情况为例介绍我国目前缓刑制度的现状。从缓刑制度的一般理论入手,逐步解读我国缓刑制度,并以实证分析的角度,通过对调研数据的汇总与分析,总结这些数据所反映出的丽水法院缓刑制度适用的态势。从整体情况、不同罪名、年龄结构、户籍结构等四方面进行阐述,较为客观、全面地展现丽水法院缓刑适用的整体情况。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丽水法院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缓刑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各法院存在缓刑适用不平衡;二是法官适用缓刑不主动。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法官对指导缓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其二是法官对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存在分歧;其三是缓刑适用程序设计不合理。第三部分着眼于问题的解决与对策。以一线办案法官为出发点,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以运用的一些手段与措施,以期为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点措施:首先,在罪名和被告人成分上,建议扩大对多发性罪名的缓刑适用并控制贪污、受贿案件的缓刑适用尺度,扩大对外地籍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落实同城待遇,并对特殊人员的缓刑适用标准从宽,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次,在缓刑适用的条件上,建议细化缓刑适用的各项具体条件,相对统一缓刑适用标准,作为办案法官适用缓刑的参照物;再次,在缓刑适用的程序上,主张健全缓刑适用的内部工作程序,慎用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防止审前羁押常态化,规范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更新缓刑适用的内外制约性机制,保证流程顺畅;最后,在缓刑的立法上,建议改进缓刑适用方式,实行缓执相结合的缓刑制度,提高缓刑制度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