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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占中国大部分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的制度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两个理由:生存权和社会保障权思想。求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是指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保障和物质帮助,以维持一定生活水平需要的法律权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中国未来农村养老体系的核心和首要支柱。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特别在促进城乡平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加快城镇化进程、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世界各国形成了三种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全民统一制度型、农民专门制度型、混合制度型。各国都是结合自己社会的传统,在继承传统和特色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加以创新和改革。我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首先,我国人口众多,老年人口基数大,农村老年人口更是不在少数。其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算很高,而且不同地区发展比较不平衡。最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人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应考虑这种现实情况,对农村居民进行分类设计。另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而且,政府必须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强对其财政支持和补贴。同时,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近年来,有些地区和城市探索了新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最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北京和上海模式。建议在模式选择上,首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应当按照当地的缴费比例,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出资,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当分类设计优先,乡镇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先实行,其他人员按照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实行。再次,对于纯农民,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也是分类设计优先,乡镇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率先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他人员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时替代社会养老保险。最后,允许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