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督促程序自设立以来,没有达到便捷、高效、低廉解决纠纷的预期效果。为改善这一现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互转换的规定,结束了两种程序相互孤立的状态,旨在提高督促程序的适用率,实现督促程序的诉讼价值。程序转换的进步性不言而喻,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良好基础为两种程序转换提供了可行性,督促程序与转换机制法律价值的实现和当事人、法院的现实需求使程序转换具有必要性。然而,我国关于程序转换的规定不尽完善,表现在一些法条存在歧义,异议审查的方式标准不合理等;实践中表现出督促程序与程序转换的适用率都不高,程序转换过程具有任意性。对适用率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关于实践操作中程序转换的任意性,是由于程序转换的具体内容尚缺乏可遵循的细则,因此需规范程序转换的具体内容。如此,才能期待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转换能够良好运行,让督促程序案件分流的作用得以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与价值也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