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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治理理念由“股东利益最大化”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变迁,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现代公司是由所有参与公司价值创造的成员(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公司社区等)共同组成的契约组织。公司只有为利益相关者服务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公司最大的债权人,鉴于其与公司关系的现状,因此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参与债务公司的治理。本文试图通过法律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的现状,论证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和考察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和相关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从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入手,考察了作为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之理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思想渊源,并论述了商业银行具备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对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缺陷进行了考察,从我国银企关系的历史和现状入手,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现有立法及其障碍,并论证了我国有关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现有制度即主办银行制度、债转股制度和破产制度并没有对债务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银行债权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效果。第三章从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入手,得出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吸取两种模式的精髓,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渐进式道路。最后,从制度层面,提出我国应建立表决权代理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和银行董事、监事制度,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以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之不足,进而加强对商业银行这一最大债权人之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