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新仲裁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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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仲裁是规定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用于弥补裁决瑕疵的重要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广义上司法监督仲裁的方式之一。重新仲裁制度的设立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裁决瑕疵的机会,减少裁决被法院撤销的可能,尽可能地遵从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初衷,进而维护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权威性以及仲裁制度的公信力。虽然我国已设立重新仲裁制度,但现行仲裁立法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缺少具体性的程序规范,导致该制度不易被适用。具体而言,主要存在着重新仲裁的审理主体不明确、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重新仲裁裁决与原裁决的关系不明确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不仅耗费了各方主体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而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为充分发挥重新仲裁的制度优势,首先应当找出该制度的症结所在。基于此,本文从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针对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重新仲裁的具体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剖析,进而提出了确立重新仲裁制度适用的优先性、扩大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理顺重新仲裁的具体程序等相关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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