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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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共中央持续加大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力度,试点集体土地入市便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事实上,集体土地能够入市交易,是经历了充分的酝酿和精心准备的。最近几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以及中央政府就集体土地入市问题出台了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中提出了要尽快建立我国建设用地城乡统一市场,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增加农民收入,并且还在我国部分地区对此进行试点。在此次土地改革中,收益分配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对此问题上述文件中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要平衡国家、集体及个人所能获得的收益,但是重点要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合理提高农民收入,收益分配自然就是土地制度改革不能绕开的核心问题之一。从我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收益分配存在很多争议,目前的争议点就是:收益分配的主体混乱、收益分配的对象不统一、收益分配规则不完善、收益分配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等。收益分配主体的争议,主要是政府与农民集体成员是否可以参与收入分配,各试点地区规定的不一致;收益分配对象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哪些收益可以分配,应当按照何种标准对收益进行分配;收益分配规则的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收益分配分配规则,所有收益分配程序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存在很多问题;此外我国收益分配解决机制缺乏,所以收益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有些矛盾被激化,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解决办法:首先,对于那些主体可以参与收益分配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从产权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不支持政府参与分配,但赞同农民集体成员参与分配;对于收益分配对象问题,本文通过对各方地方分配对象的比较分析,较为赞同将增值收益作为收益分配对象,该种收益分配对象能够确保集体及个人也能够与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提高了农民集体成员收入;对于收益分配规则不完善,我国应当保证农民集体在收益分配中的主导作用,让农民集体制定属于自己的收益分配规则,减少政府干预。在收益分配规则落实方面,还得需要通过立法及政府来推动;对于收益分配争议解决不明确这一问题,本文从收益分配争议的特点出发,比较分析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劣,本文赞同通过和解及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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