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贯彻适用是现代刑法价值追求的重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就是要求对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最终受到的刑事惩罚相协调、相适应。即犯罪、刑罚与刑事责任之间应当保持内在的统一性和平衡关系。本文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沿革开始,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在经历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之后,随着折衷主义的出现而从理论上运用而生。紧接着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所包含的三个要素,即犯罪、刑罚与刑事责任的涵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明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来的。1979年刑法首次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表明了刑事责任作为犯罪和刑罚之间的纽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并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基本人权以及实现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等现实意义进行了阐释。由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环节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环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有体现,并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该原则的实现程度越来越高,并为刑事领域实现公平正义做出了这项原则应当发挥的指导作用。现实总是和理想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法律职业工作者都希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能够充分的实现,但是很多问题仍然存在。笔者按照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刑事领域排列,对不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例如在刑事立法领域贯彻该原则时出现的问题,笔者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进行了分别论述;在刑事司法领域,兼顾定罪对量刑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在刑事执法领域,则是按照行刑环节最主要的三种司法制度缓刑、减刑与假释中罪责刑失衡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针对以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建议,通过笔者的研究为这些问题寻求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