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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是指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并应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的,能自由表达自己性意愿的基本权利。性权利乃普世之人权,未成年人性权利与性权利只是外延不同,而内涵上并没有区别,性权利的概念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结合传统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并根据性自由权、性平等权、追求性福权和性救济权四种具体性权利,可将性权利的种类概括为四种,即成年男性的四种性权利、成年女性的四种性权利、未成年男性的四种性权利和未成年女性的四种性权利。其中,未成年男性性权利和未成年女性性权利又可以十四周岁和十六周岁为两个分界线作进一步的划分。刑法是对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在对象、内容、方式和力度四个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缺陷。具体而言,在保护对象上,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男女性别歧视,对两性人性权利保护尚无立法依据。在保护内容上,对幼童是否享有和行使性自主决定权利规定不清,对性骚扰、性剥削没有明确规定。在保护方式上,对性承诺年龄线的控制模式较单一,儿童“卖淫”的犯罪行为归类不当。在保护力度上,刑法总则中缺少量刑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设置存在缺陷。完善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缺陷,相应的从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保护方式和保护力度四个方面着手。在保护对象上,一方面,消除对犯罪对象的男女性别歧视。将强奸罪和猥亵犯罪的对象扩大到未成年男性,同时,扩大“卖淫”犯罪对象,将引诱幼女卖淫罪修改为引诱儿童卖淫罪,并依照引诱卖淫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增加针对两性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规定。在保护内容上,明确性自主决定权利立法,取消嫖宿幼女罪,规定幼童不得行使性自主决定权利。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增设性骚扰罪,针对以非强制性手段骚扰他人,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完善性剥削立法,在刑法理论中明确“性剥削”概念,并针对如拐卖儿童罪等具体罪名进行内容调整。在保护方式上,一方面,对性承诺年龄采用合理的控制模式,区分绝对性承诺年龄线、相对性承诺年龄线和一般性承诺年龄线。另一方面,将“卖淫”犯罪重新归类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在保护力度上,一方面,在量刑上增加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一般性规定。另一方面,对刑法分则相关法定刑设置上存在的缺陷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