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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表明,虽然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在培养目标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但是二者都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学以致用”是教育的最终目的。因此,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特别是受经济发展的影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何顺利实现就业是学校和学生及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作为衔接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工作、学校与职场的校外实习既有利于学生提高技能、助推职业规划;也便于企业选择和培养未来的骨干人才;还有助于学校及时调整专业科目、合理配置资源;实习亦不失为促进就业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规范实习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大多是对职业教育的顶岗实习进行宏观指导,而高等学校的实习则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且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有效的途径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实习生权益保护法律的缺失,专业不对口的学生在“实习”的名义下进入合作企业进行超时、高强度体力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件处理在审判实践中亦出现“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标准,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比例承担,学生和实习单位分担,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承担,实习单位承担全责四种责任分配的模式,而且在该类案件中实习单位一般承担50%以上、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这不仅难以实现统一的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及司法公正,也会打击企事业单位参与实习项目的积极性,不利于“学以致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实习制度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实习关系中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配套的监督机制保障实习制度的健康运行。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实习制度的法律现状、学界对实习关系中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争议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的审判实践,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分析,阐明民事和劳动法律保护实习期间学生权益的困境和缺陷,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内外相关实习制度的法律规制,提出将实习关系作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规制范围、为学生设立强制的实习保险以替代工伤保险的设想。实习应当是具有固定期限、以就业和职业规划为目标,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外熟悉职业环境、获得职前工作经验并提高自身技能水平的准工作阶段。实习应当是一种自愿、自主行为,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应当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与行政管理关系无关,在此前提条件下则可参照劳务派遣关系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法律的规制范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应当就实习人数、岗位、期限、劳动报酬和保险费用的支付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签订实习合同,告知实习合作协议的内容,为参与实习的学生投保意外保险;实习的性质决定了实习期限、实习薪酬、福利待遇应低于正式工作条件,但是在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及工作时间等方面,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生与普通劳动者无差别的适用统一的标准,否则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实习项目的顺利开展、培养适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需要调动各方的力量对实习计划的运行进行监督,如政府需要在财政、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实习单位的资质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对违法使用学生工、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