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商事契约精神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vli20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社会文化较为繁荣的历史时期,这一期间徽州凭借便捷的航运条件和徽人的努力经商,不仅给世人展现了徽商的繁荣兴盛,也留下了独具历史价值的诸多商业契约文书。这些契约内容涉及买卖交易、典当、租赁、合伙经营等,是研究徽州地区经济生活状态和徽州商人贸易活动的重要史料。本文以明清时期徽州地区若干契约文书为基础,在研读这些契约文书的基础上,通过引用史料和分析,尝试摆脱纯西方式的观点理论,而从传统民法观念、历史渊源以及徽州地区文化、社会历史背景相结合的视角试探性挖掘这些契约文书中内在的商事契约精神,并集中于平等、守约重信、利益合理这三方面精神。  第一部分是平等的契约精神。平等是任何契约的首要精神,但由于不同的人文历史和政治环境,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契约文书所涵盖之平等的含义势必与当下人们理解的存在异同之处。简言之就是明清时期徽州商事契约中的平等同时包括表征性和实质性的特征,其在不同种类的契约文本中以不同的形式展现。第二部分是守约重信的契约精神。徽州地区深受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伦理的影响,儒家思想中的信、义等观念也渗入到徽州人订立的契约之中。透过这样的契约,其对信用和约定的表达已经不同于仅依靠制度保障的描述,而是形成了伦理束缚与外在制约的信义精神。第三部分是利益合理的契约精神。徽州人对利益的追求体现着同等的价值选择,也不完全是建立在纯物质化的基础上,它时刻透着些“人情味”,正如徽州人“缘义取利”的经商原则一般。他们对利益索取的同时也伴随着利益的施与,可以说是“取予有道”。  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和社会阶层,才得以发展和形成出异于西方和现代的商事契约精神,它又将传统法律和伦理、徽州、徽商这三者紧密地捆扎在一起,而这正是本文旨在研究和展现的地方。
其他文献
加入WTO对中国的长远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良好的机遇,但同时对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而言,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正是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下,笔者提出并研究我国竞争法与WTO竞争规
代理商是专业从事商事代理活动的商人群体,在现代商业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其是为了商事代理关系中本人的利益而行为,且经营活动对本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许多
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在地质工程测量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在测绘工程中地质环境比较复杂,传统的人工测量的精准性比较低,使测绘工程的质量随之降低,影响了测量
虽然苏家琉璃烧制已有五百多年的历史,但由于时间久远,现今苏家琉璃技艺传承已知的只能向上推8代。太原苏氏琉璃第6代传人苏杰作为苏玉贵(苏氏琉璃第5代传人)唯一的儿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