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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虚假网络招聘致使应聘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与法律法规对网络招聘所涉及之主体的责任、义务等方面规定不完善、各主体不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密切相关。本文以李文星事件为例,在指出解决此类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主体及各主体是否履行了其责任义务入手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着重梳理了事件中涉及的主体及其履行责任、义务方面的法律问题,找到类似事件发生的原因,希望能够在此基础上弥补法律对于网络招聘领域各主体责任、义务规制的不足,促进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加强政府对网络招聘行业的监管,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减少虚假网络招聘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网络应聘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虚假网络招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简介,对李文星事件发生过程及后续调查进行简单介绍,并且梳理出事件中涉及主体及其义务、责任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二部分虚假网络招聘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原因包括第一,网络信息内容发布者没有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禁止发布违法内容的义务。在本案中,直接在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传销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在其他事件中,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发布者的具体行为判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审核义务,导致虚假招聘信息泛滥;第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行政责任,主要涉及到的是发现违法信息停止传输、保存并报告义务。该条使得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去主动审查平台上的违法信息,网站上的用户反馈界面形同虚设,且认定其主观故意比较困难,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就可能利用这一漏洞逃避行政责任。第四,法律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义务、责任规定较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避风港原则”虽然减轻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使得互联网行业更加蓬勃发展,但同时致使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怠于主动发现自己平台上的违法信息,并以此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政府对于网络招聘行业的监管缺失,李文星事件发生以前网信办并没有尽到事前监管义务,最新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对于监管部门的法律义务规定也比较原则性,并不能很好的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招聘行业的执法活动。第六,互联网行业协会没有在网络招聘行业发挥其作用应有的作用。行业协会在网络招聘领域有着独特的作用,但是我国更重视政府对网络社会的“控制”忽视行业自治的,这导致政府常常在网络管理中鞭长莫及,管理效率不高。第三部分完善网络招聘制度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一些法律建议,第一,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更安全的信息审核技术,不仅要细化信息审核义务,要求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并向网民公开全部处理结果等。第二,细化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监督管理部门适合采用以抽查为主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加强对网络应聘者的教育引导,鼓励、支持互联网技术创新。第三,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互联网行业协会应建立网络招聘者与应聘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帮助应聘者识别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完善虚假网络招聘的群众举报制度,开展安全网络求职的宣传教育,制定具体的网络招聘行业自律协议并设置执行机构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