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之一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为探讨和研究对象,先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概述入手,分析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历史发展,接着选取笔者认为最值得研究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和归责原则两个方面作为重点论证内容,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及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析。指出我国立法的不足及域外立法例的科学之处,进而主张应该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立法。在论述中,本文采取了比较和逻辑分析及社会学分析的研究方法。全文共有四个部分: 第—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概述。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本文所要探讨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由自己或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紧接着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在梳理学界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就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规定来看,应该把未成年人监护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性质界定自己责任。本部分还描述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缘起和历史发展。通过对其历史发展的描述,指出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立法的两个发展方向,即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理论基础的变化和未成年人自己责任原则的确认。 第二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形态研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认为应该用这一工具来分析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随后,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决定因素——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进行介绍,认为是否承认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是确定侵权责任形态的前提。随后,论文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形态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通过对域外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立法的介绍和梳理,指出基于对特定范围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肯定,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都确定了该侵权责任的多种责任形态,其中以德国和我国台湾民法典最为具体和科学,即在该侵权责任的形态上既有未成年人的单独责任、未成年监督义务人的单独责任,还包括未成年人和监督义务人的连带责任和未成年人的衡平责任。而我国现行立法基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否认主义,只有监护人单独责任一种责任形态。 第三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首先提出了归责原则的概念,紧接着指出由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复杂性,本部分主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