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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募方式进行股权众筹由于其符合股权众筹的本质,其融资效果相比采用私募方式进行股权众筹更好。因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创设众筹豁免制度,其中的美国JOBS法案最具有代表性。本文以股权众筹的豁免规则作为研究对象,综合美国JOBS的视角。通过对股权众筹的概念、豁免类别等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梳理,分析股权众筹豁免规则创设的起因和经过,并结合JOBS法案,分析股权众筹需要被豁免的原因,设计了股权众筹豁免规则。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对股权众筹的本质进行分析和阐述。这一章主要介绍了什么是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并且我们通过对比美国1933年《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法》来对豁免证券和豁免交易进行区分。以便我们能从中找到股权众筹豁免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对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投资者投资的愿望、初创企业融资的困境以及股权众筹本身的特性,使得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创设具有必要性,而直接融资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出现了新的解决思路,使得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创设具有了可能性。第三章是对美国JOBS法案中有关股权众筹豁免规则具体内容的阐述和分析。美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创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过程当中传统的投资者保护理念不断发展和完善,最终在此基础之上创设出了投资限额的概念,并由美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创设了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第四章是借鉴美国JOBS法案对于股权众筹豁免规则的规定以及近几年中国证券业的具体情况提出的立法建议。股权众筹的本质是公开融资活动,非公开发行方式不符合股权众筹的本质并且限制它的发展,而要想以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股权众筹,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需要我们在立法上创设股权众筹豁免制度。而美国JOBS方案作为第一个确立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法律文件,对我国修订《证券法》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我们通过对美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才能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