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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依托互联网面向大众以股权作为对价进行筹资。股权众筹自出现以来,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并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进行规制,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制定过行业规则,目前仍未生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国家机关先后制定过规章以及政策对股权众筹进行宏观统筹,也并未出台具体的对平台、融资者以及投资者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面向不特定的公众筹资带有公开的特征,而公开发行的审核成本令初创企业难以负担,未经公开发行核准的股权众筹面临着法律风险,多数融资项目选择私募方式开展,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受阻。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研究国内学者的学术成果,在现有立法解释论无法解决现实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对股权众筹融资涉及的不同对象的监管制度构建进行探讨,试图完善我国的监管现状,尝试探讨股权众筹在我国豁免的可能性。本文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现状,首先对股权众筹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释,明确股权众筹的本质是公开发行证券,揭示其存在的价值在于解决初创企业融资的难题,并通过分析股权众筹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障碍揭示目前我国监管规则缺失的现状。公募监管须投入巨大的成本与股权众筹便利融资的目的相矛盾,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本文分别从互联网平台、融资者以及投资者三方面进行监管制度的探讨,并借鉴国外立法主要是美国对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设计以及立法变革带来的启发。文章明确了平台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是中介机构,进而分析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因我国对互联网平台监管规则的缺位,借鉴分析美国的互联网平台监管规则,并对我国众筹平台规则的建立提出完善设想。在对融资者的监管中,文章明确了对融资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介绍了信息披露规则和融资限额的规则,互联网平台即使加快了信息的传递单投资者仍然面临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规则作为预防欺诈的手段仍有必要,通过分析美国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规定,思考我国对于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同时,融资限额的监管措施是通过限制融资规模达到事前控制风险,有借鉴和学习的意义。文章最后明确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即对投资者适格性制度的研究,介绍国外对于投资者规则的立法创新,分析美国关于投资者限额的创新以及英国投资者分类的规则,提出在我国建立投资者适格性规则的完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