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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用交易在经济领域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征信业务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影响力日益扩大的征信活动也产生了诸多顾虑。征信报告存在错误,便是这诸多顾虑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自我国全国性征信机构开始组建起,由于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产生的争议纠纷便不断出现,而司法裁判却呈现混乱的样态。伴随着各试点城市征信机构的成立,特别是随着国务院对《征信管理条例》立法的推动,征信业务必将更加繁荣,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产生的问题也将更加普遍。这是该论文选题的动机。本文尝试从我国现有法律出发,考察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对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本文分为序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序言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所根植的社会环境,提出研究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侵权责任的现实意义。并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在此基础上,作者在序言部分构建了一起典型的案例,以提出本文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侵权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是介绍了个人征信的基本理论,包括个人征信的概念、个人征信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个人征信业务中的利益冲突。其次,作者对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并试图从中发现问题。第二章主要分析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的起点。本章主要考察了国内外关于请求权基础的不同观点,并对个人征信业务中信用的本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侵权法体系,分析得出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第三章分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个人征信报告存在错误、行为人存在过错、信息主体受有损害以及损害与错误个人征信报告存在因果关系。本章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对这些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四章分析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解决错误个人征信报告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的问题。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