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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十九大的一项重要议题,随着国内国际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对社会管理,特别是相关法律的创新提出挑战。对人工智能法律理论进行研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为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目前人工智能产业迅速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已经深入进各个行业并快速得到应用,人类生产生活中对便捷高效的需要得到满足,其智能特性也满足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物质文化需要。人工智能产品大面积使用于社会生产生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损害也是值得人们关注的话题。人工智能产品因其较为特殊的自主性导致传统侵权责任体系不能对人工智能产品所带来的侵权责任做到全覆盖,因此完善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刻不容缓。人工智能产品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存在一定差异,目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传统的产品责任已不足以应对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责任。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特殊性质,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等问题,将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及使用者纳入侵权责任主体,不同的责任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增设为人工智能产品主体的设计者同使用者及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同时,人工智能产品的发展风险、第三人行为、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免责事由是否可以应用于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中进行讨论。根据目前人工智能产品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国内外立法经验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分析。目前人工智能产品尚不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仍需依据现有法律不断进行法律创新,完善人工智能产品保护机制,建立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规则体系,设立人工智能产品保险及储备金制度,安装黑匣子技术等措施,让中国设计、中国制造的人工智能产品走在世界前列,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