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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行为人实施医疗行为必须要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否则便不能从事相关医疗行业。由此可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指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行医者。但是,这个看来十分简单的法律规定,竟然引起了社会各阶层许多的争执,并对此展开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和关注。究其原因而言,这一方面是由于非法行医罪在立法、司法解释上呈现出了不和谐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混乱现象,尤其是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是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其社会地位相当的重要,而且是社会实践当中频繁发生的一种犯罪。在这种立法背景以及社会背景之下,探索我国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范围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非法行医者的主体资格问题,毫无悬念已经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命题之一。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是引言,重点阐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效用。另外,对有关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非法行医罪主体的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最后,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作出了说明。第二部分讲述的是非法行医罪主体之概述。先提及了针对非法行医罪主体含义的争议,通过总结各种争议进而得出了其相对确定的含义。除此之外,在这一部分还对本罪主体之属性实施了探究。第三部分重点阐述本罪之行为主体在认定过程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将非法行医罪之主体按照是否具备医师资质区分成两类:第一,分析业已具备医师资质者在跨越执业类别、范围、地点三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本罪的学术争议及主体认定;第二,以未获行政审批的传统医学行医人、实习医生这两类特殊主体为例,阐释了此种情形下的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认定。除此之外,本阶段还探究论证了本罪单位主体这一特例。首先综述该话题之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肯定结论。在此基础上,讲述单位非法行医之性质、特点及认定为犯罪的争议,并讲述了单位作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总结前文基础之上提出了改变我国有关本罪行为主体混乱现状之立法倡导。最开始,提出明确“不具备医师资质之人”的含义及范围。另外,分析了实习生作为非法行医罪主体之必要性和特殊性,并对实习生构成本罪主体之情况做出总结。最后,通过对单位成为本罪行为主体情形探讨及其详细责任分析,提出增加单位作为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之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