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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侵权类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侵权类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每年人民法院都要处理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相对简单,甚至缺失,导致此类纠纷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均具有较大的分歧,虽然理论界多有研究,但终究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致使审判实践中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立足于审判实践,结合相关案例,分别对于交通事故审判实践中所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展开探讨,逐一分析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歧,或者现行处理方法的不合理之处,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之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够在今后审判实践中,更好、更合理的解决此类纠纷。文章除去引言和结束语,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以案例引出问题,从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的概念出发,分析两者间的联系,引出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而论述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通过论述,确定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归责原则均为过错责任,同时重点论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弥补的法理依据。最后,理论联系实际,回到案例,运用本章所论述的归责方法对于两个案例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对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探讨。首先阐述了强制保险制度的成因,发展以及我国强制保险的概况。其次,对比审判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各种具体处理方法,通过分析法律规定,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论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当为被告,并用案情相同,但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不同责任的两个具体案例,引出保险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形态的问题。接着从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理论依据着手,通过分析,得出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是债务加入的结论,进而结合共同诉讼、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理论,论证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机动车责任主体就受害人之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正确性,并确定保险公司是此赔偿的终局责任人。最后,从实证出发,详细论述了目前我国交强险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第三章是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探讨。本章先阐述了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不同的认定标准,并明确了我国是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双重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之后,运用此认定标准,具体分析了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以及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两类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方法及理论依据。同时对于法律并未详细规定的出借人的过错情形进行了细化,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三种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对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挂靠”车主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论述,确定了其应当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此外,还对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出一定质疑,认为车辆遭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则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原车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阐述了理由。第四章是对交通事故中具体赔偿的相关问题探讨。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阐述了法定赔偿与约定赔偿的定义与联系,之后对于约定赔偿的关键-赔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进行了分析,确定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合法有效,进而结合审判实践,确定了赔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并对于当前审判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雇员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约束雇主的问题,通过探讨,予以了肯定。第二节,分三点,分别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贬值费三项赔偿项目逐一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