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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来习惯于使用电脑、手机等作为文字录入工具。在遗嘱方面,一部分人开始使用电脑录入遗嘱的内容并将其打印出来,形成打印遗嘱。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打印遗嘱的类型归属和效力认定进行规定,这便给司法实务中判定打印遗嘱造成了影响。但是我们可以引入遗嘱形式缓和原则,将打印遗嘱作为一种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打印遗嘱的效力判定才有了可行性。首先,本文通过一起打印遗嘱的判决来进行分析,归纳出打印遗嘱问题的研究点——打印遗嘱的类型归属、效力认定问题和打印遗嘱效力认定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其次,目前我国学者对打印遗嘱的类型归属的争议观点,提出打印遗嘱并不是一种新型遗嘱,而应根据个案当中打印遗嘱的表现形式,分情况将其纳入到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类型中。然后,分析打印遗嘱成立及生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在遗嘱形式上引入遗嘱形式缓和原则,在坚持遗嘱形式严格法定主义的情况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一定程度的豁免。由于打印遗嘱毕竟不同于传统的遗嘱,所以在认定其效力时需要着重审查其来源和真实性问题。最后,遗嘱作为证据法中的书证,在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时也要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对打印遗嘱进行效力认定时,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