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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历次经济大危机使人们认识到,上市公司对社会经济有着巨大的破坏力。为有效减轻上市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审计作为一项从外部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制度安排,从一开始就被公众寄予厚望。然而,屡屡曝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丑闻,令社会公众哗然。在这些虚假财务报表上签署无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面对公众的责难时却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由此而产生的意见分歧,看似难以在审计职业界与社会公众之间找到解决办法。面对双方的利益诉求,监管者该如何在审计职业利益与公众投资者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探求一个合理的监管边界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的实践需要为依托,以平衡审计职业利益与公众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通过介绍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专业性特征,揭示了审计职业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认知分歧点,从而为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分歧提供了可能性。接着缕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法律制度,并发现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不能满足监管执法的需要,甚至起着阻碍监管目标实现的作用。与此同时,本文使用实证方法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执法中暴露的问题。在对这些问题整理归纳后,认为需从监管立法与监管执法这两个侧面着手,方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难题。进而有助于从法律层面上破解审计职业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首先,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的几个相关问题。包括上市公司审计的界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的法理基础。其次,分别梳理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立法与执法现状,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存在的立法及执法问题。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探讨后发现,在监管立法方面,立法定位不清楚及立法未能精细化是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主因;在监管执法方面,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差及执法缺乏可靠性是造成监管执法问题的主因;再次,通过对比借鉴美英法三国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立法与执法的实践经验,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提供经验借鉴。最后,在考虑到我国现有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提出重塑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使其明确各自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立法的定位,并对其中一些条款提出了细化的建议。另一方面,认为修法和提升证监会的监管能力是破解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执法问题的必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