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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又称为个人信用状况的调查,通常是指征信机构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渠道搜集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并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所搜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或者评估的专业活动1。在个人征信活动中,被征信主体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零散的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统一汇集到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机构将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制作成相应的信用记录报告或者信用评价报告,信用信息使用者依据征信机构提供的报告来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并据此来判断被征信主体清偿债务的能力。发达的征信业不仅能够有效的规制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更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信用交易在经济领域的占比日趋增长,良好的信用状况给信息主体带来的财产利益是非常巨大的。但在另一方面,如果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失真不良信用记录,给被征信主体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因为在现代生活中,个人的信用报告经常运用于经济等领域,如果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失真不良信用记录,被征信主体可能会因此失去借贷、入职的机会,怎样对被征信主体的权利进行救济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因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失真不良信用记录引起的侵权纠纷,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司法实务中对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良信用记录侵失真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成立及责任范围的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很有必要探讨。本文依据一个典型的因银行过错导致被征信主体产生失真不良信用记录的案件,尝试对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损害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反思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在保护被征信主体信用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从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介绍案情、法院判决及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引发的法理分析,是本文的重点,这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分析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良信用记录失真的侵权客体;二是分析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良信用记录失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银行报送失真不良信用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是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报送失真不良信用信息导致被征信主体产生失真不良信用记录,给被征信主体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四是分析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失真不良信用记录给被征信主体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来确定被告银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第三部分是本案引发的法理思考,反思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制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良信用记录失真侵权纠纷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保护被征信主体信用利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