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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法定听审权等主体性权利是当代民事诉讼进行中应当予以尊重的权利。民事诉讼裁判过程保证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使裁判随着诉讼的推进在当事人预期范围,应当成为民事诉讼裁判的理念。然而,法院的突袭性裁判却会对当事人的上述权利造成侵害,为保护当事人上述权利,应全面规制法院的突袭性裁判。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突袭性裁判的概念进行介绍,并分析突袭性裁判的形态。提出突袭性裁判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过程中,由于未遵守辩论主义原则而认定了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或者未适时指出其所持有的事实观点及法的观点,使当事人未能适时陈述意见及补充证据资料,以至于裁判的结果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突袭性裁判形态所作的分类,并分析各类突袭性裁判产生的原因,为后续提出规制方法作出铺垫。 第二章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出发,论述规制突袭性裁判的法理原因。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体,其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受到尊重,并应被赋予平等、公正参与审判程序的机会。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和听审请求权要求,对于直接影响其胜诉判决的法律观点和事实观点,当事人应当有表达意见而影响法院关于该法律观点和事实观点判断的权利。突袭性裁判无疑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侵犯,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相悖。 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有关突袭性裁判规制的制度予以介绍。德国对突袭性裁判规制的制度主要介绍了法官的讨论义务和对突袭性裁判的救济性措施;日本辩论主义的强调和法官的释明义务对突袭性裁判的规制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为规制突袭性裁判增修了全面的防止条款,加重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突袭性裁判规制立法进行分析,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度借鉴; 第四章提出我国规制突袭性裁判的制度构建。提出了突袭性裁判的预防机制,即完善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重点在于经整理后的争点对法官的约束力;其次,确立法官的全面性讨论义务,对案件事实和法的观点及时行使释明,赋予当事人适时地进行攻击防御的机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突袭性裁判的保障性措施,法官适时适当进行心证公开,特别是心证过程的公开,使当事人能及时进行辩论而影响法官心证的偏向;最后,提出对法官突袭性裁判的救济性措施,未与释明义务相结合的突袭性裁判,通过行使上诉权和再审申请权进行救济,而对与释明义务相结合的突袭性裁判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全面性规制法官的突袭性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