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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检察机关查办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问题,修补制度性缺陷、维护司法公正,做出了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策。具体而言,是从人民群众中选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的不服逮捕的、拟不起诉的、拟撤销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行监督的制度。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国际司法文明的发展潮流,体现了诉讼民主化的要求,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经过几年的试点,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方面。在这种背景下,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背景、基本内涵,深刻分析了其本质特征,探索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必要性。其次,文章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美国大陪审团模式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比较,从中得出一些启示。并在此基础上,用理性的思维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现状,指出在制度法制化、监督员的选任、监督效力和保障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最后,结合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则,提出具体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