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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90年代,国际条约中征收条款的含义开始被放大,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被实践中的仲裁机构做了放大性的解释,间接征收的问题日益被突显出来。这其中一部分原因在于通常意义上的直接征收逐渐减少以及伴随双边投资条约的激增,之前颇有争议的补偿标准问题已经逐渐不再是争议的中心,但间接征收之所以成为新焦点的重要原因在于它再度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战火,只不过这一次,即便是发达国家也无法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相对方向而真正做到独善其身。近年来,不断增加的间接征收诉讼被认为是对国家管制权的威胁。但仲裁庭处理这些诉讼的不一致的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国家都意味着间接征收问题认定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术界以及仲裁实践中已经提出了三个主要的理论:单一效果标准、目的标准和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有学者认为,单一效果标准应该作为认定间接征收的首选,因为它更符合这一领域现有的法律。也有学者赞成目的标准,认为这一标准更能确保东道国的管制权。为了平衡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的私人财产权益,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适用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中的比例原则来确定东道国的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比例原则为东道国采取符合公众利益的措施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同时也提供了足够的审查以控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本文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间接征收的认定为切入点,并结合案例具体说明各个理论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全文分四个部分,首先明确本文所指的“间接征收”的概念,结合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关于征收条款的规定,总结出本文要讨论的间接征收的定义。其次,研究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结合间接征收与无需赔偿的政府管制措施之间的区别并讨论二者的区分标准。再次,通过总结国际仲裁组织依据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条约审理的间接征收案件的判例以及外国的国家实践,得出间接征收争端解决的路径。最后,整理并分析中国目前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间接征收条款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中国将来缔结或重新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间接征收条款的定义、认定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提供一些可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