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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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准的提高,民众越来越关注自身的精神利益。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精神损害也从直接受害人不断向间接受害人扩张。关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间接受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然而,直接受害人健康权严重受损、配偶权受侵害、第三人休克损害等情形下,间接受害人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请求权主体的范围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出发,具体分析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并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首先厘定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概念和性质,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又称为反射性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权利受损,导致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关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性质,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其性质应为间接损害。第二部分论述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来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探讨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类型。主要包括侵害直接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形和死者人格受侵害、婚姻关系间接受到侵害、监护权受侵害的情形,间接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同时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理论,英美法上“第三人休克损害”应纳入我国间接受害人保护的范畴。第四部分分析我国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我国法律对此规定的条款很少,相关制度规定的比较保守。主要表现在:请求权主体范围有限、保护客体范围过于狭窄、范围和限制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有限制的扩大保护客体的范围,将健康权、配偶权列入保护客体的范围;第二,有限制的扩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除直接受害人近亲属以外将近亲属以外其他与直接受害人有实际抚养关系的人、胎儿列入间接受害人主体范围。第三,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判例,建立我国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制度。该第三人是目睹事故发生的与直接受害人没有身份关系的人,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严格的限制。第四,明确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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