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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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经济犯罪为研究对象,力图从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观出发,根据刑法学基本理论提出界定经济犯罪的基本标准,进而将它运用于我国目前经济犯罪的界定,以期丰富和深化我国经济刑法的理论并对控制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指导作用。本文的核心论点是:作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非常态经济行为,经济犯罪是行为人基于敌视、蔑视法律确定与保护的市场规则的主观态度支配下实施的,对市场经济整体利益造成实质危害的,不得已而动用刑罚惩罚的行为。文章共分为六大部分。 绪论:文章在简要介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经济犯罪的基本态势和刑事对策之后,重点分析了各国在经济犯罪的刑事控制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急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即在经济生活中,到底符合什么标准的行为才是值得且必须用刑罚给予处罚的行为,如何来界定经济犯罪行为。 第一章主要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范围及其刑法调控的基础。对于解决如何界定经济犯罪行为这一问题而言,有关经济犯罪的概念、基本范围是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即可能以经济犯罪的名义被纳入刑法评价视野的行为到底包括哪些。这是我们讨论该问题的客观事实前提和统一的平台。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分析,刑法所调控的经济行为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通过介绍世界各国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类型以及我国经济犯罪概念和类型基本范围的变迁,我们运用归纳分析的方法得出,能够以经济犯罪的名义被纳入刑法评价视野的行为是指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损害市场经济秩序而又不同于传统财产犯罪的新类型经济不法行为,具体到中国(大陆),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它们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市场流转活动基本规则的行为,刑法对它们的调控是在市场自发调节之外通过国家强制力增强市场基本规则的效力;一是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行为,刑法对这类行为的调控是国家权力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特殊方式。刑法对经济行为的调控存在三大基础:其一,市场经济活动中财产流转关系的存在是这种行为存在的前提;其二,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对秩序的需求和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超越秩序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的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它为刑法调控经济行为提供了客观的对象;其三,基于市场自身缺陷所产生的国家宏观调控需求是刑法调控经济行为的国家经济政策基础。 第二章主要论述经济犯罪界定的积极标准。在客观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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