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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公益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与传统对诉讼类型的划分是不同的,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的概念,是以诉讼标的或目的为标准而划分的诉讼类型。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类型之一,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地发展,在社会各个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随之产生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现。如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市场信用的严重缺失、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经济领域秩序的混乱、大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等等。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许多新的制度一时难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构建方面存在着严重缺失,致使许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新型社会纠纷得不到解决,公共利益无法有效保护,已严重困扰着中国现代化的步伐。这些负面因素如不能得到较好解决,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在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应通过司法程序,采用司法手段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起一个长效的、符合法治要求的全新司法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共利益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其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一直难以定论。目前重要的不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更要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关注如果没有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经济、民事方面的新矛盾如何解决。从历史上看,民事公益诉讼从古罗马时就有了。现代西方许多先进国家也建立了这一制度,并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看,既可以是有关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其主体应是广泛的。从侵害行为的复杂性出发,当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渠道不能过窄,应保证民事公益诉讼渠道的通畅,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立体民事公益诉讼启动模式,其中检察机关应是启动主体中最重要、最后层次的启动主体。笔者从解决矛盾的社会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特点,结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借鉴国外有益制度,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制度构建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处于双重地位,承担着提起民事诉讼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具体起诉程序上应设立诉前审查程序,对受案范围应进行明确和限制,并对涉及的具体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总之,设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刻不容缓,应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尽快赋予检察机关这一职责,使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