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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自身发展。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现在所要解决的都是发展和再发展的问题。在和平时期各国实现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制度创新,特别是需要依靠法制创新来进行上层建筑的变革,以此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展权作为新兴的第三代人权的代表,在国际社会正经历着从概念到制度的演进。中国作为积极发展人权事业的大国,应当在立法中对发展权予以确认、规范和保障,以此促进整个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并带动国内其它组织和个人发展权的实现。发展权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保护发展权中的经济发展权。宏观调控法主要调整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其作用主要是规范政府对一国剩余价值总量进行再分配,促使市场经济持续、普遍地创造和实现剩余价值。而发展权的实现需要物质基础,需要以剩余为物质平台,因此宏观调控法促进了发展权的实现,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制保障。从宏观调控法保障发展权的方式来看,其主要是通过保障发展机会均等和保障发展利益共享来实现。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在保障发展权问题上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其主要保障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权,旨在促进大家共同发展和经济持续发展。因此,在宏观调控法中对发展权作出规定及在立法中体现发展权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权的实现,应在宏观调控法中及时反映发展权利的要求并作出相应规定。首先要在有待制定的《宏观调控基本法》中对发展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及创设发展权法律责任制度,此外应完善宏观调控部门法对发展权的保障。在宏观调控法中加强对发展权的保障,将会为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益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