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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曾是争论的焦点,而2009年2月28日全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再次唤起了人们对于该罪的关注。修改后的我国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尽管修正案(七)对该条款已经做出了修改,然而,关于本罪的争议并没有因此而平息,对于本罪的适用、认定以及本罪的法定刑等问题理论界学者依然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看法。本文正是从争议出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为视角,对学者争议的一些内容进行整理归纳,针对部分内容也提出观点。具体来看,本文首先对本罪进行概述,并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其次,重点是将有关本罪行为方式的学说加以归纳、总结和分析,对于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学者观点主要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复合行为说”,本文支持“不作为说”的观点,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也提出了新的理由,即从本罪客体的角度来分析“不作为说”的合理性。紧接着,本文紧紧围绕本罪的不作为行为方式,从行为的不作为义务来源角度以及“说明”义务的说明程度和“说明”义务是否应有时间限制角度展开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讨论,提出本罪的不作为义务的法律来源应该包括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时也认为针对本罪的说明义务法律应该作更为明确的时间限制。另外,本文还针对本罪的行为对象以及“差额巨大”的认定问题进行阐述,这部分依然是将本罪的客观方面细化,从细节部分来分析本罪的客观方面,指出本罪的行为对象,即“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等的具体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及“差额巨大”的计算标准,并提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较为全面的计算公式。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则是从罪名角度来讲述本罪客观方面,将罪名放入本文进行研究的原因在于目前理论界关于本罪的罪名有很多不一样的声音,而这些不同声音主要是因为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理解上学者间发生了分歧,因此,在最后一部分,本文分析了不同罪名建议下对本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并经过比较和分析得出结论,即本文尊重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认为司法解释确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是对本罪法条最为合适、简洁的归纳,这个罪名的适用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在整个写作过程中,本文重点在于梳理学者观点以及争议,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当然,在论述的过程中,因为笔者理论功底的不足,必然有些许不妥当之处,谨希望能够借此论文的归纳总结,更大限度的促进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从而也能够进一步促进立法和司法公正。